『東森新聞』感謝記者陳宜宜、徐家康採訪報導
今天一整天都是王心凌被姚元浩散佈照片的新聞,說真的,現在這類新聞真的很多,連律師事務所也是處理一大堆,奉勸各位,很多時候感情用事,或是沒有保管好彼此甜蜜的私密照片,後面的後果會很嚴重。
東森記者詢問本所劉韋廷律師這樣會有甚麼後果,根據我們曾經處理案件的經驗,如果沒有經過同意就拍攝,那刑法妨害秘密罪就來了。大家可以參考一下我國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如果拍攝時有同意,可是卻沒有打算公告周知這樣的照片的話,也可能涉及到民法第18條的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以上,供我初淺的想法,歡迎各位法律專業者的討論指教。
法律問題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無論是複雜的民事糾紛、嚴謹的刑事辯護,或是溫暖卻專業的家事案件處理,我們團隊致力於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精準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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