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感謝記者黃子鳳、陳鴻宜採訪報導
這兩天吵得沸沸揚揚韓國通緝犯趙俊基竟然有辦法跑到民進黨黨部去行竊,警方大動作封山抓人,竟然還會依照我國『提審法』申請提審,真的很不可思議,甚至還主張警方再抓他的時候沒有告知他基本的權利事項(俗稱米蘭達宣言『Miranda Rights』),而且還沒有請律師,這一切都讓人匪夷所思,是否有高人指點?
首先,甚麼是『提審法』很多人就一頭霧水了,主要是針對『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一條),所以當趙俊基被警方逮捕時,如果警方沒有拘票,他又不是正在犯罪的現行犯,就可以主張警方是違法逮捕了,但這不是一般人懂的,甚至有的律師也沒碰過,因此,趙俊基想到這一招,真的絕對不是一般人,甚至優於很多法律人。
再來,他又說警方在逮捕他時,沒有告知他基本權利事項(俗稱米蘭達宣言『Miranda Rights』),其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但重點是條文上明白寫著必須是『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如果今天只是逮捕程序,還沒進入訊問程序,就還沒有立即告知基本權利事項的程序問題。
法律問題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無論是複雜的民事糾紛、嚴謹的刑事辯護,或是溫暖卻專業的家事案件處理,我們團隊致力於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精準的法律策略。
歡迎與我們聯繫。

Facebook:劉韋廷律師
YouTube:劉韋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