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被害人意見納入假釋審查,我支持。 但如果修到「一律不得假釋」,真的就是好制度嗎?

撰文:劉韋廷律師

新聞網址:https://youtu.be/SkuJ_Fnv5QA

新北校園命案定讞後,有立法委員表示,將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主張假釋審查必須參酌被害人意見,並依照重大犯罪情節來分級假釋。

這個方向,我認為可以支持。

因為假釋審查,本來就不該只是看時間到了沒有。對於重大案件來說,被害人怎麼看、社會安全怎麼顧、加害人有沒有真正被矯治,這些都應該納入考量。被害人不是在判決後就被制度消音的人,讓被害人意見進入假釋審查,這是程序正義的一部分。

但另一個修法方向,我就認為要非常小心。

提案中也主張,對於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或其他因故意暴力行為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就明定不得假釋。

這樣的提案,民眾一看當然會覺得很痛快。

可是,痛快,不一定等於制度上最好。

因為假釋制度存在的目的,不只是讓人提早出獄而已,而是讓受刑人在服刑過程中,還有一個願意遵守規範、接受教化、努力改善自己的動力。

說得更白一點,如果法律一開始就直接把這個機會完全拿掉,對有些受刑人來說,反而可能變成在監所裡表現好不好都沒差。既然怎麼努力都不能假釋,那我何必配合管理,何必接受矯治?

這樣的結果,未必比較安全,也未必比較好。

所以我認為,真正比較合理的做法,不是完全禁止假釋,而是提高假釋門檻。

例如,重大暴力犯罪可以提高到服刑三分之二以上,或甚至四分之三以上,才能聲請假釋,而且審查時必須明確納入被害人意見、再犯風險、在監表現,以及矯治成效。

這樣的制度,才比較平衡。

一方面,它不會讓重大犯罪輕易過關。
一方面,它也保留了矯治制度本來該有的功能。
一方面,更能讓假釋審查不是只看年限,而是真的去看這個人有沒有改變。

法律不是只負責讓大家出一口氣。

法律更重要的,是在社會最憤怒的時候,還能不能設計出真正有效、真正有秩序、也真正能兼顧公平的制度。

所以我的看法很簡單。

把被害人意見納入假釋審查,我支持。
提高重大犯罪假釋門檻,我也支持。
但如果直接修成一律不得假釋,我認為恐怕不是好事。

因為那看起來很重,卻不一定真的比較好。
有時候,最難的不是把門關死。
而是把門設計得夠嚴、夠準,也夠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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